我們來分析壹下他的論點:《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學校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二)完善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第四十二條規定:"學校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壹次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的應急疏散演練,讓師生掌握避險、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隱患……”
這些法律規定的是學校要進行災難教育,而不是災難發生時老師有優先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與文章的論點不壹致。
在災後救助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自然災害等突發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員工參與搶險救援和保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註意,這裏優先考慮的是“救援”,救援應該是指地震後教師的壹項義務。如果發生地震,不存在救援的問題。
文末警察、軍人等。,凡負有法律責任的,不適用緊急避險的規定,該規定不適用於教師。教師的法定職責是教育,如果教師違反了義務,只能說違反了災難中的教育義務,但法律並沒有為他們設定災難發生時保護學生免受傷害的義務。
另外,筆者提出的法律條文都是指導性條文,不是強制性條文。比如應該對學生進行防災教育,但是法律不教育要負什麽責任?
家庭聲明,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