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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判刑了,家屬還能交社保嗎?

如果壹個人被判刑,他的家人可以幫助繳納社保。分析如下:

1.在職被判刑被辭退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不計算繳費年限。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賬戶的,應當保留個人賬戶。被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為繳費年限,不能以個人繳費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出獄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和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賬戶和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可以合並。服刑前未在經辦社保建立個人賬戶的,出獄後不能在經辦社保參保,但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和待遇;

2.在職被判刑未被辭退,經有關部門批準計算連續工齡的,服刑期間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準。出獄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根據新單位性質,由新單位繼續參保;

3.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繳費年限,按養老保險辦法退休,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本人不願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發給老年生活補助費,壹次性付清。

綜上所述,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批復》進壹步明確規定:“為了不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退休職工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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