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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車輛登記留下的電話號碼?

車輛登記的電話號碼應當在登記地車管所備案和修改。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在車管所轄區內變動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備案。

(壹)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入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及相關變更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錄事項,並換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姓名、號碼發生變更的,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錄事項。

《機動車登記條例》於2008年5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02號令公布,根據2008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24號令《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條例〉的決定》修訂。條例共分五章65條,包括總則、登記、其他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廢止。

車輛管理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的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級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人們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和使用相關表格。

第四條機動車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進行機動車登記,並建立數據庫。如果不使用計算機註冊系統進行註冊,註冊無效。

計算機報名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報名軟件全國統壹。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辦理人員信息,並將相關登記內容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登記系統應當與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統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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