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體現在哪裏?
勞務派遣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壹規定是為了再次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壹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還必須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必須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是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的期限。但這部法律對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即不得少於兩年,但可以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