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遺囑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主體為被執行人,並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被執行人申請將自然人的財產保管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並在保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合並而終止,被執行人申請將合並後已有的或者新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為被執行人;
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分立,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後新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請求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其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6.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名稱的經營者的財產;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無力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請求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夥人作為被執行人的。
失信被執行人的特征如下: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綜上所述,變更和追加當事人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變更或追加第三人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制度。實踐中,通過非法註銷企業、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等手段逃避債務、逃避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債權人迫切需要在新形勢下通過債權轉讓盡快實現債權價值。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導致各地法院實踐做法不壹,存在違法增改或變更不變而不予追究的情況,不利於有效打擊逃避執行行為,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影響法律適用的統壹,從而影響司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