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根據當地法律在外國結婚,只要不違反中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有效,當事人回國後無需到婚姻登記處重新登記結婚。根據1997《民政部辦公廳關於中國公民辦理境外結婚證問題的批復》(辦函[1997]63號)“兩個中國人* *和長期在境外學習、工作、探親的中國公民(華僑除外),原則上應在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如果該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或者該國不承認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在該國根據締結婚姻地的法律結婚,只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他們的婚姻關系在我國是有效的。”因此,兩個根據當地法律在國外結婚的中國公民,回國後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
《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已婚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