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當得利,法律術語。意思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犧牲他人為代價獲取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不當得利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有返還的義務。這也造成了雙方的債務關系。不當得利的成立有四個要件: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壹方遭受損失;收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財產利益,壹般是通過比較他所擁有的財產或利益與他在沒有與他人發生利益變動的情況下會擁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來確定的。凡財產地位或利益比以前增加,或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為既得利益;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後剩下的也是利益。具體而言,財產利益的取得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權利的取得擴大財產範圍,增強權利的效力或削弱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