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合法性表現為1,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2.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3.證據必須通過法律程序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以下幾種證據:(1)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根據上述規定,微信語音屬於錄音證據,屬於證據範疇中的視聽資料範疇,其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就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其能否成為證據的前提條件。因此,通過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而以偷拍或者秘密錄音形式取得的證據,在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語音是在訴訟雙方均知曉錄音事實的情況下錄制的。不屬於偷拍、偷錄、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有證明力嗎?記錄的證據不僅要具有合法性以便提交法庭質證,還要具有壹定的證明力。證據的合法性並不意味著它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合法性著眼於程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平衡所有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事實材料,而不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在具體實踐中,微信發音具有證明的效力,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壹、利用好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於特定手機終端的軟件,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丟失。如果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者格式化,都有可能導致語音數據丟失。所以要註意收集語音記錄,以後可能有用。同時,錄音應是未經加工的、連續的、真實的。為了存儲和傳輸的方便,許多訴訟當事人將錄音材料復制到光盤或磁盤上,並刪除原始錄音。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壹旦對方不認可證據,就無法核實證據的真實性。第二,微信語音資料中記錄的內容要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對討論的問題都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所以,語音各方的身份應該在微信語音中有所體現。只有先確定了主體,才能通過微信語音談雙方的關系,談發生了什麽。第三,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由於記錄的證據易變、難認定,僅將其作為判斷依據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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