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留債務的清算
清償遺產的債務,需要遵循以下原則:壹是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人不必清償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其次是特別份額原則,即對於那些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要在遺產中為他們保留適當的份額。最後,清償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優先以遺產清償,遺產有余額才能執行。
二、債務人欠款如何維權?
對於惡意不還債的債務人,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問題。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就是查封對方的戶口、房子、車子等財產,防止對方轉移財產。這壹步不是必須的過程。應該結合每個案件的情況和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不多或者對方有償還能力,或者找不到當地房產,可以省略這壹步。但如果能保全,還是建議保全,因為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往往能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2.起訴
壹審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壹般不出意外的話,3到4個月後壹審出結果。也許妳覺得太長了,但是沒有辦法。這是最後壹條路。至於訴訟中怎麽做,怎麽開庭,由於篇幅有限,我就不贅述了。
3.履行
判決下來後,法院要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提起強制執行,讓法院直接查對方財產,拒不執行。如果對方拒不執行,壹般地區,法警可以拘留對方,壹般壹年壹次,壹次15天。
4.調解
壹般法院會主持雙方調解。建議如果條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達成調解,因為把精力牽扯到訴訟中不是明智之舉,拿到錢才是真的。不要為了小利益放棄大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