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即如果租賃合同中有承租人應當繳納物業費的約定,那麽承租人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3.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
4.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數據:
1.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修改合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壹方按照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另壹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物業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