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謊報火警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縱火和失火的具體區別如下:
1,客觀差異
只有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失火罪。放火罪不以上述嚴重後果的發生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縱火行為,就可以成立放火罪。
2.犯罪停止形態的差異。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後果嚴重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縱火是存在的。
3.犯罪主體的差異。
放火罪可以由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構成;只有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的差異。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由過失構成。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
綜上所述,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該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壹)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