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是公眾人物。被告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通過應用算法將根據原告姓名和形象創作的“AI伴侶”向眾多用戶開放,並允許用戶上傳大量原告表情包,制作互動圖文內容,從而實現“訓練”該“AI伴侶”的功能。
原告認為這構成了對其壹般人格權、肖像權、姓名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辯稱,發布涉及原告的顏文字及圖片是用戶的個人行為,被告不存在任何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
受理此案的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用戶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創作虛擬人物,制作互動素材,將原告姓名、肖像、性格特征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形成了原告的虛擬形象,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包括原告肖像、姓名在內的整體性格形象。
同時,用戶可以設置與AI角色的身份關系,設置任意的相互稱謂,通過制作素材來“訓練”角色,從而與原告形成真實的交互體驗。被告對本案的上述功能設置也涉及壹個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尊嚴。
浙江墾鼎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馬策進壹步解釋,如果用戶在創作虛擬角色時違反法律法規,用戶作為第壹責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AI伴侶”的運營方作為產品開發者和設計者,應該在上市前對此類虛擬現實產品進行適當的合規性評估,同時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後,針對被惡意利用的功能進行產品設計調整。
因此,被告和使用人構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此外,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設置涉及原告人身自由和尊嚴的系統功能,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和壹般人格權的侵害。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的裁判文書顯示,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20萬余元。
最高法表示,隨著後疫情時代互聯網產業模式的進壹步創新和虛擬現實等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虛擬呈現的應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確了自然人及其虛擬形象的人格權,同時探索了算法應用的評價標準,對加強人工智能時代的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