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了相關法律的適用。?
刑法修正案(十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刑事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生了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最高法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亟待修改完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應適當調整。
修改後的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壹步修改完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吸收資金罪的特征,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罰金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數罪並罰原則,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修改後的司法解釋中,增加了點對點借貸、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了“通過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貨幣交易、養老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依據。?
此外,修改後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處罰標準,適當提高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賠償的情形適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款贓物,減輕損害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