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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為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商業賄賂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個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385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5)受賄罪(刑法第389條);(6)向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2.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組織,也包括為舉辦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設立的組委會、籌備委員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組織。

三、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4.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療產品的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者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利用其開具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者的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錢的會員卡、代幣卡(券)、差旅費等。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的關稅為準。

第八條收受銀行卡的,無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存款數額壹般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銀行卡用於透支的,贈送銀行卡的壹方承擔還款責任的,透支金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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