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章的規定,原告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也可以經過行政復議後提起訴訟。由於原告提起訴訟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起訴期限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不服復議的起訴期限:“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結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復議起訴期限因復議期限不同而分為不同情形。壹是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作出答復,並按規定方式送達復議申請人,告知其訴訟權利和起訴期限,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二是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應當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該規定需要註意的問題是對“復議期滿”的理解。《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期限為6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行政復議法》關於復議期限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壹致。但由於《行政復議法》是專門法,是後法,復議期限應按《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計算。只有法律才有權規定追訴期限的限制。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對起訴期限有限制的,不應認定為有效。(二)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知道”的理解應明確行政行為的內容(主體、權利和義務等。),也明確了起訴權和起訴期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特別法對追訴期限的不同規定,大多短於三個月。但因為是特別規定,所以要用來確定不同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看了這篇文章,妳也知道了壹些,但是需要妳註意的是追訴期限的限制。這也是妳在訴訟前應該清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