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二條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與人民法院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第四條送達地址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收件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密。當事人在壹審、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條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