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批準程序
壹.應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需要依法取得文化經營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文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文化經營行政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向文化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壹)、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申請書;
(三)營業場所信息;
(四)、消防意見;(網吧、娛樂業)
(五)、環境評價意見;(娛樂行業)
(六)、文化市場法規培訓合格證。
二、報名與受理
文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文化經營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審批條件:
1、文化市場經營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音像制品經營場所面積必須在25平方米以上,網吧、電子遊戲經營點不得設置在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歌舞娛樂業不得設置在居民區;
2、文化市場業主必須有合法身份證,有民事行為能力,能承擔法律責任;
3.文化市場業主不能有嚴重違規歷史,歌舞娛樂業、互聯網服務業業主不能有犯罪記錄;
4、歌舞娛樂行業必須申請消防、環保合格意見,網吧必須申請消防合格意見。
三。審批時限
文化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文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四,聽證會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其他涉及公眾利益需要聽證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動詞 (verb的縮寫)批準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