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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書經復查仍不滿意。

事故責任認定書經審查仍不滿足是壹種可能的情況。事故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經審查仍認為結果不符合事實的,可以選擇進壹步的法律途徑進行申訴。

壹、了解審評程序和結果

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出具認定書的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交警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後,將對事故的相關證據和資料進行重新審查,並出具復核結論。

第二,分析和審查結論和異議

收到復審結論後,當事人應當認真分析復審結果和自己的異議。如果認為復查結論仍未能全面反映事故真相,或者存在明顯錯誤和不公,可以考慮進壹步申訴。

第三,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在決定進壹步上訴之前,當事人可以咨詢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上訴渠道。律師會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法律建議和策略。

第四,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

當事人可以向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通警察部門的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訴時,妳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和理由來支持妳的主張。接到投訴後,上級公安機關將進壹步調查和審查。

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查結果仍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訴求,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總而言之:

當事故責任認定書經復查仍不滿意時,當事人可通過了解復查程序、分析復查結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應保持理性合法的維權,尊重法律程序和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71條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12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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