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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在48小時內“死亡”,為什麽不能認定為工傷?

妳說的這個話題是最近某問答平臺的熱門話題。雖然是舊聞,但還是比較熱,說明這個問題壹直都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對於工傷的界定和時間都有很大的爭議。

讓我給妳簡單介紹壹下下壹個問題中提到的事情。據相關新聞報道:2021年3月,哈爾濱某供熱公司值班門衛馬某淩晨突發頭痛,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幾個小時後,她被診斷為“腦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和心跳。為了讓在外打工的女兒回來見父親最後壹面,馬的妻子需要做壹個決定:48小時內拔掉氧氣。超過48小時,很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

最後,當妻子等女兒回來時,她決定拔掉氧氣管,讓馬蒂厄接受臨床治療。此時距離馬住院已經超過61小時。最終,馬死亡由當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後家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

這讓人看到了法律善變的壹面。很多網友看到都不能接受,但從法律角度來說,確實不能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死亡的定義是“心肺死亡”,但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即使心肺功能喪失,仍然可以通過呼吸機等先進的醫療設備維持生命,出現了“腦死亡”的說法。但是腦死亡只能延長死亡時間,不能恢復。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

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包括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心肺功能喪失,法律宣告死亡的時間確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48小時。人社局和法院不支持完整的工傷認定法律規定。

有人說也有很多超過48小時被判定為工傷的案例,但是妳要知道那些案例只是個案,並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根據每個人的情況隨便修改法律,就沒有標準,法律也就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在有關工傷的法律規定中,正是這“48小時”是工傷認定最難的壹個級別,所以出現了很多馬立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因為時間問題無法認定為工傷的案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在2019給出了答復,大致意思是在工傷認定問題上,既要考慮工傷保險的制度屬性和當前國情,又要考慮用人單位和社保基金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擴大。所以做出了這個規定,未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其他社保渠道進行保障。

關於工傷認定中的48小時限制,我想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有明顯的矛盾和不足。其實我也是這麽認為的。這樣的規定肯定會導致實踐中的分歧和問題。對此,相關部門也應高度重視,努力完善這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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