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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社會死亡案件對當事人來說是壹件大事。這會對人產生什麽影響?

其實“社交死亡”,換句話說就是“吐口水淹死人”,指的是稍微體面壹點或者愛面子壹點的人,不小心做了壹件不該做的壞事和醜行,受到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因為他的自尊心,他感到羞恥和屈辱,人接近崩潰。比做了這種事的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能洗心革面,走出陰影,得到人們的原諒。

當然也有被冤枉被誤解的,或者被自己的感受和看法放大扭曲的。另壹個被動方,“黃泥落褲襠,不是屎是屎”,受到了輿論的譴責,就像最近的清華學弟被學姐指責“性騷擾”壹樣,但輿論反而反轉,指責學姐精神緊張導致其“社交死亡”,在網上掀起了壹場“社交死亡”的大討論。

回到本文開頭,關於當地方言中“社會死亡”和“隨地吐痰淹死人”的區別。方言“唾沫淹死人”作為壹種古老的傳統語言,只限於街談巷議和口口相傳。雖然有句話說得好,壹個字傳十個字,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裏,但是比現在的網絡信息高速公路慢的是無法比擬的。所以用“吐溺水者”遠遠不足以形容其殺傷力,於是“社會死亡”應運而生。

最後,題主所說的“社會死亡”現象是否應該存在。我想,既然我們的先輩已經發明了“唾沫淹死人”這句經典的話,而且寓意深刻,很有針對性,說明這種社會現象由來已久,並不是壹蹴而就的社會現象,說明只要有人類活動,這種社會現象就無法杜絕。

因為人與人之間必然會有各種各樣的社會交往,會有各種誤解和事實醜惡現象的概率。所以,我們唯壹能做的就是努力提高我們社會的精神文明程度,而作為每壹起此類事件的當事人,我們應該能夠因勢利導尊重事實,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斷,避免因意外傷害造成無辜者“社會死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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