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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如何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問題。

1.民法通則與民法通則的銜接至少存在兩個問題:

壹是《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制度是否有溯及力,如果有,具體如何安排;

其次,《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壹般規定與舊特別法的規定不壹致時,如何適用法律。

2.關於《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溯及力問題,壹種觀點認為,《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在2017 10 1《民法通則》施行前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法院部分采納了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訴訟時效制度不溯及既往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於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及本解釋起草人在《關於新舊行政訴訟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1,2015,適用修改前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15年5月前起訴期限未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3.另壹種觀點認為,《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即使在2017 10 1《民法通則》施行前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仍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在《民法通則》施行前對侵犯民事權利作出特別安排的。

擴展數據:

溯及力,又稱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法律沒有溯及力。就現代法律而言,法律壹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能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原則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可以概括為:

(1)從舊原則來說,即刑法對生效前的壹切行為沒有溯及力。

(2)新原則,即刑法適用於生效前尚未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壹切行為,具有溯及力。

(3)新罪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按舊法處理。

(4)舊的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處理。

上述原則,從舊到輕,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符合實際需要,為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用,我國刑法也是如此。

參考資料:

溯及既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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