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均在福建省,本案由長汀縣人民法院立案。壹方不在福建省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7號[2015] 1。當事人住所地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2.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省級行政轄區的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壹)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5)高級人民法院。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