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小酌則濫,大飲則害。”中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親朋好友聚會或工作聚餐時少不了喝幾杯,這是合理的社交行為,也是人之常情。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等。不禁止喝酒,也沒有規定喝酒是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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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來,因過量飲酒引發的酒友死亡、酒後死亡等悲劇越來越多,因飲酒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進入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範疇。對於醉酒人傷殘或死亡後,飲酒人應承擔何種義務或是否應承擔責任,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也有不同的司法觀點。
朋友聚會,小酌幾杯是人之常情,但只有文明適度飲酒,才能充分發揮酒的功能,讓飲酒者身心受益,讓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 *壹起喝酒是典型的朋友、家人或社交活動的友誼行為。法律不會幹預,也不會有強制性規定,多由社會道德和習俗來調整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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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友誼行為可能會轉變為侵權行為。比如說,比如說,我們都有過搭便車的經歷。搭便車的行為屬於社會道德範疇,不受法律調整。但是,如果因搭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傷亡,提供搭車的司機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回到和* * *喝酒的問題,和* *喝酒是壹種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 * *和喝酒的人之間不壹定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 * *飲酒未對他人造成特定危險時,不存在合理預見危險的可能,其他飲酒人也不會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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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