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嚴重損害患者健康”:
(壹)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患者輕度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第四條非法行醫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
非法行醫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但根據案情,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第五條犯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罪的,依照刑法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六條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和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和“醫療美容”進行認定。
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和“中度殘疾、器官損害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