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修訂)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嚴重損害患者健康”:

(壹)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患者輕度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第四條非法行醫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

非法行醫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但根據案情,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第五條犯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罪的,依照刑法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六條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和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和“醫療美容”進行認定。

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和“中度殘疾、器官損害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進行認定。

  • 上一篇:我該為自己的死付出多少代價?
  • 下一篇:留學咨詢機構排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