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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於2065年5月14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於2065年5月265日頒布。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發行當局

交通部

文件號

2018第8號令

放時間

2065438+2008年5月21

實施時間

2018七月1

快的

航行

解讀規定全文的方法

要求發布?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8號第2018號)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已經2065438年5月18日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1]

李部長

2065438+2008年5月21

設置全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和管理。

省、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和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操作要求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建設規劃征求意見階段,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提出線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資源共享、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能定位、線路體系、系統規模、交通銜接等意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審批征求意見階段,就客流預測、系統設計運輸能力、交通組織、運營管理、運營服務和運營安全等提出意見。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當設立運營服務專章,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入口數量、站臺面積、通道寬度、換乘條件、站廳容量以及車站其他設施、設備容量和服務要求、安全要求;

(二)車輛、通信、信號、供電、自動售檢票等設施設備的選擇與網絡中其他線路設施設備的兼容性;

(三)安全應急設施的規劃布局和規模與運營安全的適應性,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

(四)與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能力的銜接;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銜接;

(六)無障礙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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