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的具體措施:
壹.家庭保護
1.不得虐待、遺棄或者殘害未成年人;
2.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
3.不得強迫未成年人結婚、訂婚;
4.履行監護、撫養、教育義務。
第二,學校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2.確保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3.保證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歧視。
5.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社會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2.保護未成年人的榮譽權、隱私權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3.保護有特殊才能和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
4.公共場所以優惠價格開放。
5.不得招募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四。司法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
2.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關於未成年人繼承和監護的規定。
4.依法為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
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器具。經營者難以確定購買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第六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加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應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等犯罪記錄。發現有上述行為記錄的,不得聘用。
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查詢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通過詢問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