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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訴訟費標準

房地產糾紛的訴訟費,應當按照爭議金額分期計算。房屋產權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的數額參照人民法院財產案件訴訟費的計算標準。

不動產糾紛起訴的費用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交通費、住宿費、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誤工費。財產糾紛標的額不超過10000元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每件收取1000元的辦案費;房產糾紛案件涉及房產糾紛標的額超過10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續費外,按規定標準分段收取。

如何解決房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的後處理原則壹般是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協商解決:爭議各方自行協商,以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方式解決爭議;它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地產糾紛。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和法律關系,向行政機關投訴、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壹方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投訴後,行政機關按照管轄範圍予以受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除最終復議外,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壹旦作出,就可以執行,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時不停止執行。

(三)仲裁或者訴訟解決:爭議不屬於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時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應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地產糾紛的訴訟費用由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兩部分組成。不動產糾紛屬於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金額的壹定比例交納。財產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為1,000至2000萬,不足1萬交納50元。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財產案件應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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