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建議的規定》。
第壹條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完善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改善社會管理和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重要途徑。
第二條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執法辦案工作,向涉案單位、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四條檢察建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具體可行。檢察建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原因(二)應當消除的隱患和違法現象(三)治理和預防的具體意見(四)建議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五)建議提出單位書面答復落實的期限及其他建議。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
(壹)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犯罪隱患的;(2)行業主管部門或主管機關需要加強或改進對行業或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三)民間糾紛問題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引發惡性案件或者群體性事件。要加強調解和引導;(四)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關人員或者行為應當受到表彰、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的;(五)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勞動教養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的苗頭性、傾向性,需要改進的;(6)其他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辦理案件的發起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需要向案件發生單位的上級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由辦案人民檢察院報請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提出檢察建議。
第七條檢察建議書應當采用統壹的格式和內容,經檢察長審定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
檢察建議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並抄送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建議單位采納和落實檢察建議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回訪。被建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采納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有關情況。
檢察長認為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確有不當的,應當予以撤銷,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說明理由。
第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辦公室負責檢察建議稿的審核和編號,承辦部門負責跟蹤了解檢察建議並監督執行。
第十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建議的分類統計,定期對檢察建議發送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