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凈交割條件?
1,產權清晰,場地平整,街區環繞,專人看管;
2、安置補償到位,無集資、建設、房屋銷售等違法違規事項;
3.配套設施和基礎設施具備項目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
土地交易招標可以是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招標公告形式進行的招標。
投標邀請書是指招標人向合格的單位和個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招標人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交易機構。
2.下列情況下的土地交易應當公開招標。
(1)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其他綜合目標;
(2)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出讓意向。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者特殊要求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符合條件的土地申請人投標。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久?
1.劃撥土地的期限沒有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土地可以無限期、無條件地使用。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然後終止原土地使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旦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