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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限制規定

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裁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出境。

被執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出境限制;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4項:

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執行,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法律解釋[2015]第10號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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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限制出境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

“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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