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稅收管轄權的實體對同壹納稅人進行征稅。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是因為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源於不同的法律基礎。例如,雙方都行使居民管轄權。確定合法居民身份,A國采用註冊地標準,B國采用實際經營地標準。如果公司在A國註冊,其實際管理在b國,兩國都承認公司為居民納稅人,實行居民管理。
3.但是,無論是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還是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都屬於國際雙重征稅。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國際間的雙重征稅。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同壹納稅期內對同壹對象或來源征收相同或不同的跨國納稅人。國際重復征稅使跨國納稅人承擔雙重甚至多重稅收,必然削弱其國際競爭力,影響其跨國投資的積極性,阻礙國際人員、財產和貨物的合理流動和國際經濟分工的順利進行。和合作。因此,在處理國際稅收關系時,雙方都在努力尋找單邊或雙邊的方式方法來減少和免除國際雙重征稅。
征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它是征稅人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壹個或多個對象。它是區分壹個稅種的重要標誌。比如對消費稅條例中所列的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對房屋征收房地產稅。征稅對象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因為它反映了最基本稅種的邊界,決定了壹個稅種的基本征稅範圍。根據征稅的性質,通常有四類:營業額、收入和特定財產活動。因此,稅收通常分為四類,即流轉稅或商品和服務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