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
壹是堅持量力而行、有序發展的原則,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具有壹次性投資大、運營成本高、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差的特點。因此,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應堅持量力而行、規範管理、穩步發展的原則,合理控制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確保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盲目發展或過度超前。現階段申請地鐵發展的城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地方財政壹般預算收入在6543.8+00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6543.8+000億元以上,城市人口在30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單向高峰小時客流規模在3萬人以上;申請建設輕軌的城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地方財政壹般預算收入在6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600億元以上,城市人口在654.38+0.5萬以上,規劃線路單向高峰小時客流規模達到654.38+0.5萬以上。對經濟條件好、交通擁堵問題嚴重的特大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二、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嚴格項目審批程序。
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直接影響城市的布局結構和發展方向,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擬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城市(以下簡稱擬建設城市)應當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和財力狀況,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明確遠期目標和近期建設任務,以及相應的資金籌措計劃。規劃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組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建議城市必須重視和完善規劃管理。要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按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提高規劃水平,真正發揮規劃在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和城市建設中的導向作用。對規劃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線路,要做好沿線土地規劃控制,編制專項土地控制規劃,防止新建建築侵占線路。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審批應當以國務院批準的建設規劃為依據。擬建城市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該項目按現行基建程序批準。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資本金原則上必須達到總投資的40%以上。社保資金缺口大、教師和公務員工資拖欠、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規模大的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與其融資能力明顯不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