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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1.最新的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壹般賠償標準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於國家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目前國家賠償法中侵犯人身自由、生命、扶養請求權是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但目前的補償標準太低,需要壹定程度的提高。但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不壹,全國指定統壹的補償標準不現實。而且精神損害金錢賠償本質上是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行使的司法權,對加害行為的歸責責任和道德譴責,結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雖然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不允許法官不受約束和限制地濫用這種權力。因此,在行使這壹權力時,法官必須遵守壹定的法律規則(包括司法解釋)或原則,決不能隨意超越它們,更不用說濫用了他們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法官在辦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和相關法律,公正合理地確定是否存在精神損害,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目前,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沒有形成合理的賠償限額或賠償範圍。我認為,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首先要確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而侵害的嚴重程度就是侵害的具體情節,比如手段、場合、行為、連續狀態或者時間。其次,考慮受害人的心理素質、對受害人的理解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年齡、性別、職業等與精神利益相關的因素。第三,要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財力是否充足以及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等方面來確定賠償範圍。精神損失在最新的國家賠償中得到了肯定和確認。當當事人受到相關國家的傷害時,他們在精神上肯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精神損害賠償所使用的增加賠償是必要的、正當的內容。雖然國家沒有具體的精神賠償標準,但是賠償內容的增加已經是國家努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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