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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費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的建設項目:幼兒園、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的教學設施和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學生宿舍和食堂。(2)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1。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市給排水、供氣、供熱、供電、園林綠化、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2.按照規劃批準建設的停車場。3.九年義務教育中小學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樓)、體育場館、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師生食堂設施。4.向社會開放的用於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和工人文化宮。5.養老院、福利院、軍人休養所、軍供站、軍人休息服務站、優撫醫院、光榮院、退役士兵慢性病康復醫院、假肢康復中心、革命烈士紀念建築單位(陵園)、救助管理站、救災物資倉庫、正規社會捐贈站、非經營性社區服務中心、非經營性老年公寓、非經營性養老院。6.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和紅十字會所屬醫療機構的建設項目。7.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廉租住房。8.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消防指揮中心、勞動教養所(勞教學校)、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法庭、司法所、監獄、強制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人民法院審判庭和執行場所。9.軍事建設項目(對公眾開放的經營性項目除外)。10.因重大災害和突發事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安置房。11.經規劃批準的施工現場非經營性臨時建築設施。12.在原址上進行的不改變使用性質和擴大建築面積的重建項目和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13.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區按規劃綜合開發:貴陽建築面積40萬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縣(市、特區)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以上。14.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15.法律法規豁免的其他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壹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汙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幹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應當避開市區。

港口建設應考慮城市岸線的合理布局和利用,保證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三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應當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實土地的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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