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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對稱性,也就是龐陵所說的罪刑均衡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了罪就要負多少刑事責任,法院也要判以相應的重刑,做到重罪從重,輕罪從輕,罪刑相當;在分析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時,既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險性,又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犯罪和犯罪人的各種因素綜合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從而確定刑事責任的程度,適用相應的從重處罰。可見,刑罰的輕重並不是簡單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而是與犯罪分子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在罪與刑之間,通過刑事責任這壹中介進行調整。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給予的處罰不僅要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還要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各種犯罪和刑事因素,確定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的刑罰。簡而言之就是: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作為犯罪處罰。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如下:

1,建立了科學嚴格的懲罰體系。我國法律建立了科學的刑罰體系,按照刑罰方法的輕重順序排列。各種刑罰方法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可以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運用,從而為司法制度中罪責刑相適應的實現奠定了基礎。

2.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我國壹般法律規定了輕重不同的處罰原則;

3.設定了不同的法定處罰幅度。我國法律的分則不僅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建立了嚴格的罪名體系,而且對每壹個罪名都設定了靈活的、幅度較大的法定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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