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通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等方式尋釁滋事。,且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而尋釁滋事,應認定為“尋釁滋事”,但該矛盾系被害人故意引起或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為是尋釁滋事,但被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傷的;(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壹)多次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