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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義務的來源

作為義務的來源,它包括法律規定的積極的、專業的或業務的要求,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和先前行為引起的積極。

壹、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行動的義務:

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之壹,是指其他法律規定的、刑法認可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果只是其他法律規定,刑法不承認,就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

另外,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的,憲法規定的義務屬於壹般的抽象義務,需要具體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和細化,壹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

第二,職業或業務要求作為義務:

是指某壹主體因持有某壹物品或從事某壹業務而被要求依法履行的某壹行為義務。這類義務有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的是特定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

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有相關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壹個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

第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行為的義務:

法律行為,如契約行為,引起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契約行為產生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有履行的義務。

壹般情況下,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某些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不產生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只有當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損害時,這種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

第四,由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行為的義務:

先行行為義務作為壹種不作為犯罪,是由德國刑事學家斯特貝爾首創的。德國1884案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和法律,契約也是義務的來源。

我國刑法學界壹般說,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不必要求先行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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