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現金的規定。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中的現金,應當在收款當日存入開戶銀行。當日存入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存入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的現金,可以從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也可以從開戶行支取,不允許直接從單位現金收入中支取,即不允許“支現金”。因特殊情況確需扶持現金的,應事先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在批準的扶持範圍和限額內進行。同時,必須對現金收入和支出進行核算。
3.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因特殊需要確需攜帶現金的,應事先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說明攜帶現金的原因、用途和每月預計金額,由開戶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核定開戶單位攜帶現金的範圍和限額。根據規定,企業可以在《庫存現金限額審批申請書》中同時申請坐支,說明坐支的原因、用途和金額,報銀行審批,或者專門申請審批。
這主要是因為銀行無法準確掌握各單位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幹擾銀行對各單位現金收付的管理,不利於企業財務管理和核算,不能真實反映收入和支付;為企業偷稅創造溫床,所得可稅可不稅少稅,不利於監管;容易造成錯賬、漏賬、賬實不符(日記賬和庫存現金容易混淆);為個人腐敗創造機會或不利於監督。所以坐收現金是違反財經紀律的,會受到財經紀律的處罰。
處罰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開戶銀行批準的金額和使用範圍提取現金的,處以所提取現金金額10%至30%的罰款。”
第二,允許現金。
座位並不總是被禁止的。根據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因特殊需要確需取用現金的,應事先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說明取用現金的原因、用途和每月預計金額,由開戶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為開戶單位核定取用現金的範圍和限額。根據規定,企業可以在《庫存現金限額審批申請書》中同時申請坐支,說明坐支的原因、用途和金額,報銀行審批,或者專門申請審批。
根據有關規定,允許坐支的單位主要包括:
1.基層供銷社、糧店、食品店、代銷店等銷售和從事收購的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
2.郵局以匯款收入支付個人匯款;
3.醫院用收入退還患者住院押金、夥食費、輸血費;
4 .餐飲和其他服務行業的業務變化等。;
5.特殊情況下需要扶持的其他單位。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銀行核定的支取範圍和限額支取現金,不得超範圍、超限額支取,並如實反映在單位的現金賬戶上。為便於銀行監督開戶單位的坐支情況,坐支單位應定期向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