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後,安順將章雷的開槍行為解釋為“村民想搶槍開槍自衛”。
原告代理律師徐建國告訴早報記者,如果發現村民持槍搶劫,章雷開槍屬於正當防衛,甚至可能免除刑事責任。
庭審中,章雷的代理律師公布了壹份貴州公安出具的鑒定,認為提取章雷用過的槍管擦拭物可以檢測出郭永誌的DNA,相似度在99%以上。但檢方出示了壹份與貴州公安大相徑庭的鑒定。公安部出具的這份鑒定顯示,無法證明雨刮器能檢測出郭永誌的DNA,推翻了“村民搶槍”的說法。
案發後,公安機關調取證人證言12份,其中10份提到死者郭永誌、郭永華對章雷有推搡、拉扯行為。對此,原被告代理律師圍繞章雷的開槍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章雷的律師認為,從當時情況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來看,章雷拔槍等行為是合理的。張磊先向空中開了兩槍,兩個受害者並沒有停止攻擊。然後第三槍向下開,打中了郭永華的腿,但是郭氏兄弟依然沒有停下來。“那天市場裏有很多人。壹旦槍支被收走,後果不堪設想。”
章雷的律師還強調,兩名受害者當時都嚴重醉酒。對此,原告律師認為,兩名死者當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根本不可能傷害章雷和人民的安全。
起訴書還認為,章雷已經自首。起訴書稱,案發後,分別用手機向關嶺自治縣分管治安工作的副縣長蔡家玉、坡貢鎮鎮長吳匯報,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原告代理律師徐建國對章雷的電話是否屬於投案提出質疑,認為章雷身份特殊,案發後電話告知相關負責人,只能是對其工作行為和身份的匯報,並沒有真正投案自首。
起訴書還證實,章雷直到10年2月才被遵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天後被逮捕。期間,從5438年6月案發+10月到被刑事拘留,已經過去了2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