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價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1)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