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處罰條例: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壹般是指盜伐林區幼樹20~30立方米或者1000~1500株,非林區幼樹10~20立方米或者500~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區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盜伐非林區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壹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