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合同有四個主要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自願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壹,從合同的主體來說,必須有兩方以上;第二,從意思表示的角度看,必須是合同當事人有相同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某種需要或實現當事人的某種願望。
3.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法典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等級,沒有等級,沒有大小,沒有平等。任何壹方都不得欺淩弱小,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對方。
4、合同是國家規定的法律制度,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和約束。合同壹經生效,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不完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主要條款缺失。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了合同的類型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些情況下,沒有主要條款,合同就不成立。也就是說,如果壹份合同缺少了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標的物、質量或者數量,就不是壹份完整的合同,這就可能導致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缺乏通用合同條款。合同的壹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果合同缺少價格、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到影響,合同有效。壹般來說,合同中缺少壹般條款,說明它是壹個有瑕疵的合同,應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來填補合同中的漏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當然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這時候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法律明確要求合同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以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會導致合同無效。至於合同要不要簽字蓋章,可以兩個都簽,也可以只簽壹個,簽字最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