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可能犯新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試圖自殺或逃跑。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分別由哪個機關負責執行?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的24小時內,指定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3.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