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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9條

2012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該條作了如下修改:壹是將“社會危險性”界定為五種情形;二是規定了特殊案件應當直接逮捕的情形;三是鑒於實踐中對情節嚴重是否批準逮捕沒有約定,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可能犯新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試圖自殺或逃跑。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分別由哪個機關負責執行?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的24小時內,指定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3.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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