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的醫療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醫療費用。
社會醫療保險是指當勞動者患病時,社會保險機構對其所需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或報銷,使勞動者盡快恢復健康和勞動能力,進入社會再生產過程。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壹般由政府承擔。政府將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來實施和組織。
擴展數據:
個人賬戶
壹、開戶: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以本人身份證號為終身醫療保險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歸個人所有,用於醫療消費。超支不補,余額累計,不提取現金。職工死亡,個人賬戶註銷,余額按規定繼承。
二、結算與支付:
社會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辦理個人醫療賬戶結算卡。自參加醫療保險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戶口的申請後,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在15日內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並發放個人賬戶結算卡。及時將資金註入職工個人醫療賬戶,並按有關規定計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暫不發卡。
參保人員可憑個人醫療賬戶卡在統籌地區內任意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購藥。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不足時,用現金支付。
三、轉移繼承:
1.參保人員轉出當地時,個人醫療賬戶內的資金隨之轉移。如果不能轉移,可以把個人賬戶裏的余額還給他,註銷個人賬戶。
2.被保險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四、掛失補辦:
1.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個人賬戶卡。如有損壞需更換新卡,費用由個人承擔。個人賬戶卡如有遺失,應及時持相關證件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單位掛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封存賬戶。如果30天內找不到,要自費辦理新卡。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賬戶現金支付部分。個人賬戶卡在掛失前被冒用的,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失。
2.參保人就醫購藥、用卡結算醫療費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學服務人員應認真核對,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不得拒收卡內資金或為持卡人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