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權利和剝奪權益;權益的剝奪或限制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的相關法定權力、權利或利益的剝奪或限制。比如吊銷營業執照,追回社保基金,責令停產停業。對權益的剝奪和限制,壹般是以行政相對人有壹定的違法行為為前提,是對違法行為的壹種制裁。
2.服從義務和免除義務;是指行政主體使行政相對人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如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使行政相對人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城市規劃部門要求行政相對人停止建設並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使行政相對人承擔停止建設並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免除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免除行政相對人原有的義務。比如稅務機關免除行政相對人納稅。
3、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是否依法確認對某壹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的存在,確認結果將對法律責任的分擔產生重要作用。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多變性、適應性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可以不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依法獨立作出行政行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為中,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履行等方面也不同於民事合同。
4.行政行為由國家強制力實施,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迫與單方面的意誌密切相關。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誌。
5.行政行為的原則是無償,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追求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收集、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殊的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的公共利益時,就應該支付,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行為
中國知網:論程序性行政行為的可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