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

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

法律解析: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引起的和引起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侵害權益之間的因果關系,要考慮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責任成立後責任的形式和大小。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意義在於限制侵權責任,壹方面幫助受害人獲得救濟,另壹方面不會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以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的,但從侵權認定的結果來看,事實因果關系不可避免地成為某些價值因素的載體,這就使得法律因果關系認定理論成為必要。兩大法系發展起來的各種因果關系認定理論,淋漓盡致地展現了價值載體的功能。在這壹點上,我們主張回歸基本:由於過錯直接反映了對法律的負面評價,因此對過錯的分類可以為法律因果關系理論提供壹些借鑒。過錯類型壹般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代表了行為人比過失更深層次的主觀惡意,因此比過失更值得法律譴責。日本的保護範圍理論體現了這種劃分思路:該理論認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則應以直接結果因果關系理論來確定因果關系,凡與侵權行為有事實因果關系的損害賠償均應納入賠償範圍;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的,以在侵權人逃避義務的範圍內,且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有事實因果關系的損害結果為劃定責任範圍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 上一篇:城管不穿制服執法。其執法是否有效?
  • 下一篇:廚衛項目策劃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