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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申請延期履行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理由:第壹,申請人不必要求。因為這壹法律規定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功能,除非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依職權作出裁定,充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司法的權威性和主動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規定“無論是否給申請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付款”。

第二,沒有必要在法律文件中確定作為執行的依據。延期履行是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不需要在司法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中作出認定作為執行的依據。特別是調解書、行政決定書、仲裁文書、公證書壹般沒有不履行義務會產生什麽後果的規定,不影響支付遲延履行款項的裁決。但需要註意的是,壹些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法律文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含有雙倍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的條款,已經在本質上明確了遲延履行的責任,不能再作出給付遲延履行的裁定。

第三,其他強制措施不能排除本條的規定。實踐中,由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追究,如罰款、拘留等。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等其他措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不影響支付遲延履行款。

四是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的三種滯納金的數額認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三點:1)計算時間從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2)貨幣支付雙倍利息是指按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支付的債務利息加倍,而不是按相同貸款利率計算。(三)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獲得所受損失的兩倍賠償。只要他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受到了經濟損失,就應該嚴格遵守規定。

五是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除了對如何處理金錢給付的遲延履行及造成的損失作了規定外,其他內容都比較模糊。遲延履行的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根據賠償與懲罰的雙重立法意圖,分幾種情況處理。(1)有價證券、票據、品種的價款按照實際面值和市場價值按照貨幣支付義務計算,延期付款按照同期最高利率的2倍支付。(2)因原執行標的不在而無法返還特定執行標的的,依照《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八十四條,以折算價格為準,按照給付金錢義務計算遲延履行。(三)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壹項法律行為,排除障礙、危險、恢復原狀、修復等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同時仍以實際支出的金額為限,並加收遲延履行的違約金。(4)執行某壹行為(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遲延支付,在某壹行為成本的壹倍以內支付。報紙上的文章需要500元恢復名譽的,責令被執行人在1,000元的限額內支付滯納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五條,無論是否給申請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 * *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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