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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操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公司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員工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只需對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協商處理。如果和解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1.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壹般不構成犯罪,但是勞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人的法律責任:

(壹)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違反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公司虧本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的損失是勞動者造成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補償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在職員工可以約定是壹次性支付賠償金還是按工資比例按月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壹次性賠償或者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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