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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勞動仲裁與民商事仲裁的區別:在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置,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在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通常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從受案範圍來看,仲裁涵蓋了絕大多數民事和經濟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在管轄權方面,仲裁受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訴訟或仲裁,也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但勞動爭議仲裁適用屬地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無需訂立仲裁協議。在裁決的效力方面,仲裁制度是終局的,裁決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實行壹裁兩審制。當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民商事仲裁:起源於原始社會氏族首領對內部糾紛的調解。作為壹種制度,最早被古希臘羅馬的政治國家所接受。在雅典,人們經常雇傭私人仲裁員根據公開的原則來解決爭端。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也有關於仲裁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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