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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對權力的保護能起到什麽作用?

事情是這樣的。法律是國家對社會中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群體和其他社會主體的規範和規定,所以它不僅是人民權利的保障,也是維護人民權利的武器!權利是發展社會生產力的動力,社會生產力反過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勞動者(人)和生產資料(物)是社會生產力的兩個基本要素。只有把這兩個要素保護好,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發展生產力。這兩個要素在資本主義社會分別受到法律上的“人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法律對人和物的保護,使資本主義社會創造的財富比資本主義前社會高出千萬倍。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公民的個人財產同公共財產壹樣神聖,公民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財產同樣受法律保護,有效地保護了勞動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所有權,保證了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在所有公民權利中,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基本、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如果壹個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誌選擇自己的生活和行動,失去了人身自由,就意味著失去了作為人應有的權利,這是人之為人的前提和標誌。比如山西洪洞縣“黑磚窯事件”中的很多受害者,顯然已經淪為“窯奴”。如果他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他們也可以借助法律賦予的權利,跑出來與這個黑心窯主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作鬥爭;如果這些受害者仍然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麽山西省洪洞縣的許多政府官員就不會受到黨紀政紀的懲罰,甚至不會因玩忽職守而被繩之以法。慘痛的教訓證明,壹個人只有擁有自由,才能因為自由而維護自己所擁有的其他壹切權利。沒有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就不可能有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公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僅是為了自身的個人需要,也是為了社會群體的穩定、協調、良性發展。因為公民權利的正常行使,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作用下,具有反侵權、反暴力、反腐敗、反瀆職等功能。,可以抑惡揚善,凈化社會風氣。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障公民權利的正常行使,在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中具有以下功能:(1)保障公民權利的正常行使,可以抵禦侵犯和暴力。在現實中,強者對弱者權利的侵犯往往采取暴力或精神摧殘的形式。他們無視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依靠自己的財富和權力為所欲為。他們欺弱食弱,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導致社會上的物欲與血腥、暴力的橫流。因此,為了減少和防止對公民權利的任何侵犯,法律必須鼓勵受害者行使權利,與所有侵權行為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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